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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新簡字第000025號蔡明璋之113年5月14日函文一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明璋之113年5月14日函文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新簡字第25號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蔡明璋之113年5月14日函文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函文內容:本庭113年度新簡字第25號原告吳宸綋與被告蔡明璋間損害賠償事件,依法視為撤回起訴。
附記:第4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 發布日期:113-05-15
- 更新日期:113-05-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