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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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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南簡字第001484號被告李建德即陳泉之繼承人(LEE, JAN-DER)、李佳錦即陳泉之繼承人(LEE,CHIA-JEAN)、陳怡雄即陳居里之繼承人(CHEN,I - HSIUNG)、陳怡欣即陳居里之繼承人、陳金娥即陳老之繼承人、李永華即陳老之繼承人、胡玉幸即陳元錦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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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建德即陳泉之繼承人(LEE, JAN-DER)、李佳錦即陳泉之繼承人(LEE,CHIA-JEAN)、陳怡雄即陳居里之繼承人(CHEN,I - HSIUNG)、陳怡欣即陳居里之繼承人、陳金娥即陳老之繼承人、李永華即陳老之繼承人、胡玉幸即陳元錦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南簡字第148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李建德即陳泉之繼承人(LEE, JAN-DER)、李佳錦即陳泉之繼承人(LEE,CHIA-JEAN)、陳怡雄即陳居里之繼承人(CHEN,I - HSIUNG)、陳怡欣即陳居里之繼承人、陳金娥即陳老之繼承人、李永華即陳老之繼承人、胡玉幸即陳元錦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通知書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3年12月26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0法庭(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㈠被告李建德、李佳錦、陳怡雄第二次國外公示送達
   ㈡被告陳怡欣第三次國外公示送達
   ㈢被告陳金娥、胡玉幸第二次國內公示送達
   ㈣被告李永華第三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珮君
 
 
 
股       別:祿股
  • 發布日期:113-05-14
  • 更新日期:113-06-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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