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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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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420號林國華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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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南院揚民融113年度訴字第42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國華之民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20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被告林國華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5月13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2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柯易賢
黃宇蓮
被   告 林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參萬肆仟參佰零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柒佰元,自民國113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黃紹齊
    

  • 發布日期:113-05-14
  • 更新日期:113-05-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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