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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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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000499號王翊丞之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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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刑育113年度交易字第49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王翊丞之傳票一件,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交易字第499號被告王翊丞等過失傷害等案件。
  二、傳票是傳喚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開庭,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昱潔
 

  • 發布日期:113-05-14
  • 更新日期:113-05-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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