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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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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71號茂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莉香、王茂生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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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南院揚民甲113年度聲字第71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茂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莉香、王茂生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聲字第71號變換提存物事件應送達相對人茂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莉香、王茂生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4月30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啓林 
送達代收人 蕭夙娟  
相 對 人 茂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莉香  
相 對 人 王茂生 
      林佩姿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存字第651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2年度存字第651號擔保提存事件中,聲請人提存之94年度甲類第三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債票,准以同額之現金或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 發布日期:113-05-13
  • 更新日期:113-06-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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