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71號茂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莉香、王茂生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南院揚民甲113年度聲字第71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茂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莉香、王茂生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聲字第71號變換提存物事件應送達相對人茂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莉香、王茂生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4月30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啓林
送達代收人 蕭夙娟
相 對 人 茂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莉香
相 對 人 王茂生
林佩姿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存字第651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2年度存字第651號擔保提存事件中,聲請人提存之94年度甲類第三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債票,准以同額之現金或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 發布日期:113-05-13
- 更新日期:113-06-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