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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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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他字第000038號SEELUMTAI PRAJUK(巴札)之民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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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南院揚民化113年度司他字第38號
主旨:公示送達原告SEELUMTAI PRAJUK(巴札)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他字第38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應送達原告SEELUMTAI PRAJUK(巴札)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4月29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他字第38號
原   告 SEELUMTAI PRAJUK(巴札)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佰參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 發布日期:113-05-13
  • 更新日期:113-05-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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