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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000082號林國安、林宇宸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南院揚民舒113年度司聲字第82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林國安、林宇宸之裁定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82號公示送達事件應送達相對人林國安、林宇宸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5月6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秦建華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82號
聲 請 人 林文男
相 對 人 林國安
林宇宸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欣儀、林國安、林宇宸等三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林國安所發如附件一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林宇宸所發如附件二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林國安、林宇宸負擔新臺幣貳仟元,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略。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 發布日期:113-05-10
- 更新日期:113-05-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