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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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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建簡字第000003號華世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芳靚)、華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許晉壽)之民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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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被告華世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芳靚)、被告華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許晉壽)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建簡字第3號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應送達被告被告華世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芳靚)、被告華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許晉壽)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裁判書內容:113年4月23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建簡字第3號
原   告 黃心愉(即榮笙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蘇昭榮 
被   告 華世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靚
被   告 華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晉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華世營造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萬0493元,被告華世營造有限公司就本項給付金額,被告華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於該金額範圍內免除責任。
被告華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萬0493元,被告華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就本項給付金額,被告華世營造有限公司於該金額範圍內免除責任。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被告一人償付之訴訟費用,他被告於該範圍內免除償付責任。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27萬049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 發布日期:113-05-10
  • 更新日期:113-05-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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