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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新小字第000125號李叔華之小額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叔華之小額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新小字第125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被告李叔華之小額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5月10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新小字第12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李明勳
被 告 李叔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 發布日期:113-05-10
- 更新日期:113-05-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