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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000233號馬阮文英,馬潤生之民事裁定正本二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南院揚民壽113年度司聲字第233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馬潤生、馬阮文英之民事裁定正本2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233號公示送達事件應送達相對人馬潤生、馬阮文英之民事裁定正本2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5月9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秋純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鐘思亮 住臺南市東區崇德十九街41號
送達代收人 葉淑鈴
住臺南市中西區忠義路2段47號8樓
相 對 人 馬潤生 住14184 STONEY GATE PL. SANDIE
GO CA. 92128
(遷出國外,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馬阮文英 住同上
(遷出國外,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略)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 發布日期:113-05-10
- 更新日期:113-05-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