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他字第000044號黃桂芬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南院揚民佳113年度司他字第44號
主旨:公示送達原告黃桂芬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他字第44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應送達原告黃桂芬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4月2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他字第44號
原 告 黃桂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璥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應徵收之訴訟費用,由本院依職權確定並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略)
股 別:佳股
- 發布日期:113-05-09
- 更新日期:113-05-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