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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南簡字第001421號陳志雄、林坤樟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志雄、林坤樟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南簡字第142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
陳志雄、林坤樟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4月19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南簡字第1421號
原 告 蔡惠萍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
莊承融律師
被 告 如附表一編號2至56所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顏雪、林俊祥、林宏男、林俊卿、林麗卿、蔡阿雪、林
淑青、林延如、林坤玉、林秀月、吳箐瑩、林維德、林瑀婕
、林育宗應就其被繼承人林蔡怨所有坐落臺南市安南區土城
段798、798之2地號、權利範圍均為公同共有8分之2之土地
,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黃妍涓、蔡宛凌、蔡宗學、陳志雄、陳琳臆、蕭維能律
師即陳俊裕之遺產管理人、林俊榮、林昶佑、林坤樟、林媖
媛、陳月霞、陳水斌、陳阿惜應就其被繼承人陳蔡樣所有坐
落臺南市安南區土城段798、798-2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
公同共有8分之2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三、被告吳採雲、蔡宗安、蔡宗明、蔡慧珍、蔡宗憲應就其被繼
承人蔡仙養所有坐落臺南市安南區土城段798、798-2地號土
地、權利範圍均為公同共有8分之2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四、被告黃美珠、蔡文子、蔡文崇、蔡文偉應就其被繼承人蔡家
星所有坐落臺南市安南庭土城段798、798-2地號土地、權利
範圍均為公同共有8分之2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五、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安南區土城段798地號、面積492.87平
方公尺之土地,應分割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99.69
平方公尺,編號B部分、面積148.49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
被告蔡清林取得;編號C部分、面積244.69平方公尺之土地
,分歸原告、被告王蔡金春、蔡聰發、蔡永泰、蔡珮雯、蔡
文仁、蔡文宏、蔡駿杰共同取得,並按附表三所示應有部分
比例保持共有。
六、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安南區土城段798之2地號、面積353.61
平方公尺之土地,應分割如附圖所示:編號D部分、面積176
.81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蔡清寳、蔡啟廷、蔡易霖、
蔡亞臻共同取得,並按應有部分各4分之1比例保持共有;編
號E部分、面積176.80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如附表一編號2
至44所示被告公同共有。
七、兩造應補償之金額如附表二所示。
八、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一「應有部分及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欄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 發布日期:113-05-09
- 更新日期:113-05-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