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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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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他字第20號范文論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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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南院揚民壽113年度司他字第20號

主旨:公示送達原告范文論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他字第20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應送達相對人原告范文論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2月1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蘇秋純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他字第20號
原 告 范文論 住臺南市安南區安中路1段38號
護照號碼:K0038613號
居留證號碼:D80005787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輝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仟壹佰陸拾柒元元,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 發布日期:113-05-09
  • 更新日期:113-05-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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