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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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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000163號黃美玲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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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南院揚民郡113年度司聲字第163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黃美玲之裁定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63號返還提存物事件應送達相對人黃美玲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4月26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葉東平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張修齊  
相 對 人 黃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〇九年度存字第七〇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百零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登錄債券登錄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股       別:郡股
  • 發布日期:113-05-08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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