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簡字第000214號洪瑞聲之簡易庭民事判決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洪瑞聲之簡易庭民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簡字第214號返還牌照等事件,應送達被告洪瑞聲之簡易庭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裁判書內容:113年3月28日簡易庭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簡字第214號
原 告 駿達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昌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王舜信律師
被 告 洪瑞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KPB-5992號營業小貨車之牌照2面及行車執照1枚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股 別:齊股
- 發布日期:113-05-08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