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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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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簡字第000214號洪瑞聲之簡易庭民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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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洪瑞聲之簡易庭民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簡字第214號返還牌照等事件,應送達被告洪瑞聲之簡易庭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裁判書內容:113年3月28日簡易庭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簡字第214號
原   告 駿達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昌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王舜信律師
被   告 洪瑞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KPB-5992號營業小貨車之牌照2面及行車執照1枚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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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3-05-08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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