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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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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854號王瑋鴻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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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南院揚民順112年度訴字第185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瑋鴻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85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
    告王瑋鴻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
    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4月30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854號
原   告 藍鴻毅  
被   告 王瑋鴻  
      陳耿銓  
      洪維駿  
      陳佑承  
      吳信文  
      黃廷軒  
      蔡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民國117年4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附表一所示「被告姓名」欄位之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
    示之「應賠償金額」欄位所示之金額,及分別自如附表一「
    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91,090元,被告應分別負擔如附表二所示之
    「應負擔訴訟費用」欄位之金額。
三、本判決原告對被告之假執行及供擔保金額,以及被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之金額,如附表三所示。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惠萍
                
 

  • 發布日期:113-05-07
  • 更新日期:113-05-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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