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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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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養聲字第000021號河文王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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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家秀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1號
                          
 
 
主旨:公示送達關係人河文王(HA VAN VUONG)之裁定正本。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民事訴訟法第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1號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應送達相對人河文王(HA VAN VUONG)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4月19日民事裁定。
三、主文:認可曾忠文(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113年2月14日起收養甲○○(女、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為養女。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培綺 
  • 發布日期:113-05-06
  • 更新日期:113-06-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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