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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家聲字第000050號李暉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家秀113年度司家聲字第50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李暉之裁定正本。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民事訴訟法第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家聲字第50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應送達相對人李暉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3月11日民事裁定。
三、主文:相對人李暉應向本院繳納之聲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元,及自本裁定確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培綺
- 發布日期:113-05-06
- 更新日期:113-06-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