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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0351號羅健彰之民事判決正本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羅健彰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5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羅健彰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4月19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3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351號
原 告 陳琍鈴
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律師
複 代理人 黃若珊律師
被 告 傅家華
羅健彰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移送(112年度訴字第719號;112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於民國113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150萬6565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另就民國112年9月25日起至民國113年1月8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部分,由被告傅家華給付。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世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 發布日期:113-05-02
- 更新日期:113-05-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