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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小字第000252號劉力愷之民事判決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力愷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小字第25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被告劉力愷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裁判書內容:113年4月29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252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張銘豪
楊鵬遠律師
被 告 劉力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882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幣9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附表(單位為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35,736×0.369×(5/12)=5,494
第1年折舊後價值 35,736-5,494=30,242
股 別:齊股
- 發布日期:113-04-29
- 更新日期:113-06-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