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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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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小字第000330號陳世展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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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世展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小字第330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應送達被告陳世展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4月29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附件(節本):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33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陳朝榮
陳漢誠
送達代收人 陳朝榮
被   告 陳世展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330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3年4月29日下午3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玉芬
    書記官  黃紹齊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104 年5 
月14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 計算之利息
,及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紹齊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 發布日期:113-04-29
  • 更新日期:113-04-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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