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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小字第000404號蔡欣達之民事判決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欣達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小字第40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被告蔡欣達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裁判書內容:113年4月29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404號
原 告 楊皖珍
被 告 蔡欣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72號),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50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35%,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股 別:齊股
- 發布日期:113-04-29
- 更新日期:113-06-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