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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424號陳念慈之民事判決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南院揚民勤113年度訴字第42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念慈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24號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陳念慈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4月29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2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吳俊賢
被 告 陳念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09,059元,及其中新臺幣487,898元自民國112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2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1,989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370,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109,05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 發布日期:113-04-29
- 更新日期:113-06-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