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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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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424號陳念慈之民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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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南院揚民勤113年度訴字第42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念慈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24號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陳念慈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4月29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2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吳俊賢   
被   告 陳念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09,059元,及其中新臺幣487,898元自民國112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2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1,989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370,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109,05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 發布日期:113-04-29
  • 更新日期:113-06-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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