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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01350號葉丞浚即葉俊甫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應送達之文書:
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350號聲請人蔡宓雅與相對人葉丞浚即葉俊甫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相對人葉丞浚即葉俊甫公告之文書如下。
一、聲請狀繕本一件。
二、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前開公告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送達事由:
一、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不明,依聲請人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附記第一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350號
聲 請 人 蔡宓雅
相 對 人 葉丞浚即葉俊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各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到期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表:113年度司票字第1350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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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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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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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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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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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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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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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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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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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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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G153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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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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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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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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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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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G153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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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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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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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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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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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G1530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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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4-29
- 更新日期:113-06-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