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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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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001250號潘清義之113年4月19日南院揚民水110年度訴字第125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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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南院揚民水110年度訴字第125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潘清義之113年4月19日南院揚民水110年度訴字第1250號函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25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潘清義之旨揭函文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旨揭函文內容:請被告於文到30日內具狀表示是否同意說明所示之找補標準(原告已於民國113年4月10日民事陳報狀,主張系爭土地之金錢找補,採取每坪新臺幣1.8萬元即每平方公尺新臺幣5,445元作為找補之標準)。
附記:第3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 發布日期:113-04-29
  • 更新日期:113-04-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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