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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01497號許育瑄即許育瑄工作室,楊淑紅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應送達之文書:
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497號聲請人興創有限合夥與相對人許育瑄即許育瑄工作室等二人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相對人許育瑄即許育瑄工作室、楊淑紅公告之文書如下。
一、聲請狀繕本一件。
二、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前開公告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送達事由:
一、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不明,依聲請人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附記第一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497號
聲 請 人 興創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中租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許育瑄即許育瑄工作室
住嘉義市西區友孝路306巷7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I200451977號
楊淑紅 住嘉義市西區友孝路306巷7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I290001358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乙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表:113年度司票字第1497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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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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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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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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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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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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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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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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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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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4-29
- 更新日期:113-06-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