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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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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0003號郭慧晴之民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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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南院揚民癸111年度訴字第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郭慧晴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郭慧晴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4月19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8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號
原   告 李再欽  
訴訟代理人 鄭嘉慧律師
被   告 陳顯明(吳朝漢之繼承人)
      陳虹慧  
訴訟代理人 顏錦文  
被   告 郭麗雲  
      黃漢川  
      郭清柳  
      顏錦泉  
      郭慧晴  
      林碧鯉  
訴訟代理人 江榮宏  
被   告 段秀石  
      穆丁發  
      陳美慧(吳朝漢之繼承人)
      陳顯章(吳朝漢之繼承人)
      陳美利(吳朝漢之繼承人)
      王震岳(吳朝漢之繼承人)
      王淑眞(吳朝漢之繼承人)
      王震村(吳朝漢之繼承人)
      黃冠霖(吳朝漢之繼承人)
      黄耀震(吳朝漢之繼承人)
      黃金日(吳朝漢之繼承人)
      吳進仲(吳朝漢之繼承人)
      毛吳慶子(吳朝漢之繼承人)
      吳罔受(吳朝漢之繼承人)
      王泓翔(吳朝漢之繼承人)
      王嘉瑜(吳朝漢之繼承人)
      黃林素娥(吳旺朝之繼承人)
      黃建強(吳旺朝之繼承人)
      黃建霖(吳旺朝之繼承人)
      黃建龍(吳旺朝之繼承人)
      楊勝智(吳旺朝之繼承人)
      黃雲卿(吳旺朝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劉志強  
被   告 黃惶鈞(吳旺朝之繼承人)
      黃惶欽(吳旺朝之繼承人)
      黃煌竣(吳旺朝之繼承人)
      蘇陳芳華(吳旺朝之繼承人)
      陳兆鵬(吳旺朝之繼承人)
      陳兆豐(吳旺朝之繼承人)
      吳振國(吳旺朝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被告應就被繼承人吳朝漢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8分之1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二、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被告應就被繼承人吳旺朝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8分之1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三、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面積192.45平方公尺之土地,應分割如附圖二所示:其中編號①部分、面積67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原告取得;編號②部分、面積21.7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顏錦泉取得;編號③部分、面積19.94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林碧鯉取得;編號④部分、面積19.31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陳虹慧取得;編號⑤部分、面積64.5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穆丁發取得。
四、就前項土地之分割,兩造間應為補償及應受補償之金額如附表二所示。
五、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一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陳  薇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附表一:
分割土地範圍: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面積:192.45平方公尺)
訴訟費用
負擔比例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
 
1
原告
83分之33
百分之39.8
2
陳虹慧
24900分之825
百分之3.3
3
郭麗雲
24900分之825
百分之3.3
4
黃漢川
24900分之855
百分之3.5
5
郭清柳
24900分之825
百分之3.3
6
顏錦泉
24900分之825
百分之3.3
7
郭慧晴
24900分之825
百分之3.3
8
林碧鯉
24900分之825
百分之3.3
9
段秀石
24900分之825
百分之3.3
10
穆丁發
24900分之2145
百分之8.6
11
(吳朝漢之繼承人)
陳顯明、陳美慧、陳顯章、陳美利
、王震岳、王淑眞、王震村、黃冠霖、黄耀震、黃金日、吳進仲、毛吳慶子、吳罔受、王泓翔、王嘉瑜
公同共有8分之1
連帶負擔
百分之12.5
12
(吳旺朝之繼承人)
黃林素娥、黃建強、黃建霖、黃建龍、楊勝智、黃雲卿、黃惶鈞、黃惶欽、黃煌竣、蘇陳芳華、陳兆鵬陳兆豐、吳振國
公同共有8分之1
連帶負擔
百分之12.5
 
 
附表二:
受補償人
應補償人
顏錦泉
林碧鯉
陳虹慧
穆丁發
1
原告
55,266元
48,880元
46,595元
168,322元
2
陳顯明、陳美慧、陳顯章、陳美利、王震岳、王淑眞、王震村、黃冠霖、黄耀震、黃金日、吳進仲、毛吳慶子、吳罔受、王泓翔、王嘉瑜
(吳朝漢之繼承人)
204,873元
181,203元
172,730元
623,984元
3
黃林素娥、黃建強、黃建霖、黃建龍、楊勝智
、黃雲卿、黃惶鈞、黃惶欽、黃煌竣、蘇陳芳華、陳兆鵬、陳兆豐、吳振國
(吳旺朝之繼承人)
204,873元
181,203元
172,730元
 
623,984元
 
4
郭麗雲
54,304元
48,030元
45,784元
165,392元
5
黃漢川
56,278元
49,775元
47,448元
171,410元
6
郭清柳
54,304元
48,030元
45,784元
165,392元
7
郭慧晴
54,304元
48,030元
45,784元
165,392元
8
段秀石
54,304元
48,030元
45,784元
165,392元
合計
738,506元
653,181元
622,639元
2,249,268元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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