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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72號吳雪珍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應送達之文書:
本院113年度司拍字第72號聲請人許國副與相對人吳雪珍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應送達相對人吳雪珍公告之文書如下。
一、聲請狀繕本一件。
二、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前開公告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送達事由:
一、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不明,依聲請人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附記第一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許國副
送達代收人 蔡詩語
相 對 人 吳雪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吳雪珍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貼現、墊款、票據、保證,設定新臺幣(下同)3,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12年5月1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吳雪珍於111年12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6,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12年3月5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6,0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兼作借據)、本票等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