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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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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000315號被告黃明山、嚴兆鑫、嚴彬釗之民事撤回起訴暨聲請退還裁判費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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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南院揚民麗111年度重訴字第31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明山、嚴兆鑫、嚴彬釗之民事撤回起訴暨聲請退還裁判費狀繕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15號確認三官大帝神明會不存在等事件應送達被告黃明山、嚴兆鑫、嚴彬釗旨揭文書,現由本書
  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黃明山、嚴兆鑫)第8次國內公示送達。(嚴彬釗)第7次國內、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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