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304號高浩雲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南院揚民丁113年度訴字第30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高浩雲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0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
高浩雲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
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3月29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04號
原 告 黃榮政
被 告 高浩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700號)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
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