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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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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304號高浩雲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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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南院揚民丁113年度訴字第30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高浩雲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0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
    高浩雲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
    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3月29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04號
原   告 黃榮政  
被   告 高浩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700號)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
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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