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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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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2589號李明芳即李聖男之繼承人之公告應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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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112司執清字第112589號

(委外案號:113南金職亥字第3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明芳即李聖男之繼承人之公告應買

      通知(113年4月29日起三個月)乙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清字第11258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李明芳即李聖男之繼承人間給付

      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如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三、本件係委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拍賣,委外案

號:113南金職亥字第35號,聯絡電話:06-2956566亥組

      分機20302。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清股書記官陳麗欽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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