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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建簡字第000007號華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華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建簡字第7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應送達被告
華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4月17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建簡字第7號
原 告 力昌行鋁業有限公司
設詳卷
法定代理人 黃晉華 住詳卷
被 告 華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晉壽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