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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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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勞簡字第000024號被告捷利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盧明志之言詞辯論通知書、起訴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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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捷利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盧明志之起訴狀繕本一件、言詞辯論通知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勞簡字第24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應送達被告被告捷利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盧明志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3年5月21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18法庭(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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