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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331號名陽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吳淑琴、林俊龍之言詞辯論通知書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名陽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吳淑琴、林俊龍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31號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名陽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吳淑琴、林俊龍之言詞辯論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3年5月14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