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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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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214號葉岷儒之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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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南院揚民謙113年度訴字第21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葉岷儒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1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葉岷儒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4月16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14號
原   告 郭○○  住
被   告 陳○○  住
      葉岷儒  住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379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壹拾柒萬元,及被告陳婉瑄部分自民國一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被告葉岷儒部分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三日止,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參拾玖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佰壹拾柒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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