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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簡字第001821號陳姿伶之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姿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821號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陳姿伶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3月26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182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山區民權東路3段6號9樓
代 表 人 平川秀一郎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吳○○ 住同上
被 告 陳姿伶 籍設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參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内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