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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新簡字第000041號陳暐頡之撤回暨庭期取消通知及撤回狀繕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暐頡之撤回暨庭期取消通知及撤回狀繕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新簡字第41號給付瓦斯費及拆除瓦斯計量表等事件,應送達被告陳暐頡之撤回暨庭期取消通知及撤回狀繕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原定於113年6月7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二法庭(臺南市新市區富強路12號)開言詞辯論庭,因原告撤回,故原定庭期取消,被告毋庸到庭。
附記:第3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