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000654號李晋益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刑冬113年度聲字第65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李晋益之裁定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聲字第654號定應執行刑事件,應受送達人李晋益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法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應受送達之裁定,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庭瑜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