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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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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000193號蔡天德即蔡順榮之繼承人之民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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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南院揚民壽113年度司聲字第193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蔡天德即蔡順榮之繼承人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93號公示送達事件應送達相對人蔡天德即蔡順榮之繼承人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4月17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秋純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大雅區中清路3段839號1樓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怡穎 住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1段237號12樓之6
相 對 人 蔡天德即蔡順榮之繼承人
籍設臺南市府東戶政事務所東區辦公處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略)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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