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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000108號潘依欣之裁定正本1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南院揚民郡113年度司聲字第108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潘依欣之裁定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08號返還擔保金事件應送達相對人潘依欣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3月19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東平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蘇文男
相 對 人 潘聖文
潘依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〇三年度存字第二八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新臺幣壹拾萬元壹張(編號CDL013341),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股 別:郡股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