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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000191號郭志忠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南院揚民舒113年度司聲字第191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郭志忠之裁定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91號公示送達事件應送達相對人郭志忠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4月16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秦建華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郭志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略。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 發布日期:113-04-22
- 更新日期:113-04-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