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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000644號楊文吉之傳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刑岡113年度易字第64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楊文吉之傳票一件,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易字第644號被告楊文吉等恐嚇案件。
二、傳票是傳喚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開庭,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憶筑
- 發布日期:113-04-22
- 更新日期:113-04-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