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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簡字第000024號黃守義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家師110年度家繼簡字第2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守義之判決正本。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家繼簡字第24號分割遺產事件應送達被告黃守義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4月19日民事判決。
三、主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黃○麟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按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
附記:第3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函 稿 代 碼:F012-1 公示送達公告(原告)
股 別:師股
書記官 易佩雯
- 發布日期:113-04-22
- 更新日期:113-04-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