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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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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2111號蔡有薘之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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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有薘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211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被告蔡有薘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裁判書內容:113年4月19日民事判決、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2111號
原   告 潘以婕
被   告 蔡有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5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250元,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 發布日期:113-04-22
  • 更新日期:113-04-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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