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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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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15號張龍安即張光安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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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應送達之文書:
本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5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陳麗川等二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應送達相對人張龍安即張光安公告之文書如下。
一、聲請狀繕本一件。
二、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前開公告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送達事由:
一、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不明,依聲請人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附記第一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郭孟軒 
相 對 人 陳麗川 
           送達代收人 陳維新           
債 務 人 張龍安即張光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
    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
    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債務人張龍安即張光安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包括現在過去及將來發生之債權(含總分行處之票據借款透支墊款保證等及其他一切債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1年9月8日起至111年9月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而債務人張龍安即張光安乃先後於①80年12月18日②81年10月6日先後向聲請人借款①500,000元」②500,000元,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就上開②部分之借款雖於101年10月1日清償完畢,然其就②部分之借款仍未清償,聲請人屢經催討未果,遂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案號:本院90年度促字第1728號),此後陸續對債務人財產聲請執行,僅部分受償,迄今尚有本金215,675元及自101年6月7日起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未受償。
  ㈢又債務人張龍安即張光安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雖於
   83年10月7日因買賣為由而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陳麗川,然依法不影響聲請人之抵押權。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司執字第19458號債權憑證(原執行名義名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促字第1728號支付命令)(下簡稱系爭債權憑證)、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人及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則相對人固於113年2月17日具狀陳述意見,陳稱其向原所有權人即債務人張龍安即張光安購買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時,債務人乃聲明對附表不動產均無上手(或原契)或有其他糾紛等情事,相對人乃直接援用債務人貸款名義按時繳納並已還清該不動產之貸款,相對人為善意第三人,實無從知悉債務人之其他債務問題等語。惟抵押
    權人聲請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屬非訟事件,就抵押權
    所擔保債權之範圍,採形式審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中於「聲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既已記載擔保債權包括現在『過去』及將來發生之債權(含總分行處之票據借款透支墊款保證等及其他一切債權),且聲請人提出之系爭債權憑證,其上所載之債權又確為前述其他約定事項所載範圍內之債務,則自形式以觀,聲請人本件之債權當在抵押權之擔保範圍內,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聲請人自得聲請就抵押物拍賣取償,故本件聲請拍賣抵押物之法定要件並無欠缺,應予准許。至相對人如爭執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是否已因清償而消滅等事,因屬實體爭執,非訟法院無從審酌,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15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中西區
青年段
129
152.25
10000分之215
重測前:清水段三小段3-19地號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15號
編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主要
建築
材料
 
 
001
174
臺南市中西區民族路2段57巷12號5樓之3
臺南市中西區青年段129地號
6層樓房
鋼筋混凝
土造
11.83
11.83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4.29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青年段203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86(重測前:清水段三小段451建號)
重測前:清水段三小段422建號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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