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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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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小字第000193號林奕霆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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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奕霆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小字第193號履行和解契約事件,應送達被告
  被告林奕霆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
  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4月10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193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林基獻  
被   告 林奕霆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和解契約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0636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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