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小字第000193號林奕霆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奕霆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小字第193號履行和解契約事件,應送達被告
被告林奕霆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
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4月10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193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林基獻
被 告 林奕霆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和解契約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0636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