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000185號陳宇利之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南院揚民暢112年度簡上字第18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宇利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8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陳宇利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4月17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6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簡上字第185號
上 訴 人 吳峯銘
訴訟代理人 莊惟堯律師
被上 訴 人 朱玉芬
郭峰源
陳宇利
柯銘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24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273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施介元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