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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319號施憲堂之言詞辯論通知書、民事變更或追加訴之聲明狀繕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南院揚民辰113年度訴字第31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施憲堂之言詞辯論通知書、民事變更或追加
訴之聲明狀繕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19號返還所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施憲堂
之言詞辯論通知書、民事變更或追加訴之聲明狀繕本,現由
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原定庭期取消,改定於113年6月12日上午
9時30分在本院第19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