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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000195號高幼潔之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南院揚民映113年度司聲字第195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高幼潔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95號公示送達事件應送達相對人高幼潔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4月17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一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育菁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英豪
相 對 人 高幼潔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略)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