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營小字第000578號阮艷芝之宣示判決筆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阮艷芝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營小字第578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被告阮艷芝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4月16日宣示判決筆錄,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3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附件(節本):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營小字第57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林琮祐
被 告 阮艷芝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營小字第578 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4 月16日上午09時3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292元,及其中新臺幣7,995 元,
自民國112 年9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
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當期(月)繳款
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 元,連續第二個月發生繳款延
滯時,計付違約金400 元,連續第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
計付違約金500 元,前開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個月為限。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